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的區別
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的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定義和范圍:
- 工程總承包(EPC)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與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它涵蓋了工程項目的整個生命周期,包括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各個階段。
- 施工總承包是指建筑工程發包方將施工任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工程的施工階段,包括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土建施工、安裝工程施工等。
2. 承包內容:
- 工程總承包的承包范圍更廣,包括從項目資金管理、勘察、設計、施工(包括各項目、各專業)、請施工監理、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提交各項工程資料,最后交鑰匙給業主,直接對業主負責。
- 施工總承包主要負責整個工程所有分項、各個專業的全部施工任務,接受業主及業主委托監理及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提交各項工程資料。
3. 責任主體:
- 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 施工總承包單位主要對施工階段的質量、安全、進度等負責。
4. 設計與施工的關系:
- 工程總承包可能包括設計工作,即企業自己出施工圖且由自己施工(除主體工程外其他的工程可以少量分包出去)。
- 施工總承包通常是去建設單位那里領施工圖,然后其他少量可以分包出去)。
總結來說,工程總承包的范圍更廣,涉及項目的設計到施工的全過程,而施工總承包主要聚焦于施工階段。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整個項目負有全面責任,而施工總承包企業則主要對施工質量、安全、進度等負責。
轉包與掛靠的區別
轉包與掛靠的主要區別如下:
1. 發生時間不同:轉包行為通常發生在轉包人取得承包權之后,而掛靠一般是在被掛靠人訂立合同之前或同時就形成了借用資質的表示。
2. 涉及的工程范圍不同:轉包既可能是將工程整體轉包,也可能是肢解后分包,而掛靠是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承包整體工程。
3. 后續行為的可能性不同:掛靠人以借用資質的行為承接到工程后,還可能發生轉包的情形,而承包人將工程轉包之后,卻不具備再掛靠的基礎。
4. 名義上的不同:掛靠中,因存在借名行為,對外表現為發包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而在轉包行為中,轉包人一般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為,對外表現為其自身與相對人的關系。
5. 對原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同:轉包行為無效,不影響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效力,而掛靠施工的行為,通常會直接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6. 實際施工人的參與程度不同:區分轉包和掛靠主要應從實際施工人(掛靠人)有沒有參與投標和合同訂立等締約磋商階段的活動加以判斷。轉包中的實際施工人一般并未參與招投標和訂立總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總承包合同簽訂之后。而掛靠關系中的掛靠人在投標和合同訂立階段一般就已經參與,甚至就是其以被掛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這些區別幫助我們理解轉包和掛靠在法律和實務操作中的不同含義和后果。
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要求
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企業資信能力:
- 企業注冊資本金需達到3億元以上。
- 企業凈資產不少于3.6億元。
- 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筑業營業稅均在5000萬元以上。
- 企業銀行授信額度近三年均在5億元以上。
2. 專業團隊要求:
- 企業經理需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
- 技術負責人需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及一級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主持完成過兩項及以上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術工作或甲級設計資質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額2億元以上的工程總承包項目。
- 財務負責人需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及注冊會計師資格。
- 企業需具有注冊一級建造師(一級項目經理)50人以上。
- 企業需具有本類別相關的行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標準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3. 科技進步水平:
- 企業需具有省部級(或相當于省部級水平)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
- 企業近三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平均達到營業額的0.5%以上。
4. 代表工程業績:
- 企業需提供與申請資質相匹配的代表性工程業績。
5. 承包范圍:
- 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 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以上是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主要要求,企業在申請時需滿足這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