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
《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原則是:
1. 非歧視原則:所有兒童都應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規定的權利,不應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
2. 最大利益原則:在所有關于兒童的行動中,無論是由公共或私人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兒童的最大利益應作為首要考慮。
3. 生存和發展權原則:所有兒童都享有固有的生命權,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
4. 尊重兒童的意見:在影響到兒童的所有事務中,應確保有能力形成自己觀點的兒童有權自由表達這些觀點,并且給予兒童的意見適當的重視。
這些原則共同構成了對兒童權利保護和推進的重要指導,確保兒童得到平等、全面、有尊嚴的發展。
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
《兒童權利公約》是一份國際法律文件,旨在保護兒童的廣泛權利。該公約的基本原則包括:
1. 無歧視原則:所有兒童都應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規定的權利,不應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見、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
2. 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在所有關于兒童的行動和決策中,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這意味著在涉及兒童的任何事務中,無論是公共還是私人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都應優先考慮兒童的福祉。
3. 生存和發展權利:兒童有權享有生命、健康和發展。各國應確保最大限度地保障兒童的生存和發展,包括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營養、教育和保護措施。
4. 尊重兒童的意見:兒童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意見,并且這些意見應并為《兒童權利公約》提供了倫理和意識形態的維度。通過實施這些原則,公約旨在確保所有兒童都能在平等和尊嚴的環境中成長和發展。
兒童權利公約基本內容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一項國際法律協議,由聯合國大會于1989年11月20日通過。該公約旨在保護兒童的廣泛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公約的基本原則包括無歧視、兒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發展權以及尊重兒童的意見。
公約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定義兒童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
2. 確保所有兒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
3. 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
4. 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剝削和虐待。
5. 確保兒童有權獲得姓名和國籍,以及與父母團聚的權利。
6. 保障兒童的教育權,包括免費小學教育和平等的教育機會。
7. 確保兒童有權獲得適當的醫療保健和生活標準。
8. 保護兒童免受經濟剝削和參與可能影響其教育、健康或發展的工作。
9. 確保兒童有權參與文化和藝術生活。
10. 保護兒童在沖突和戰爭中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是歷史上得到最廣泛批準的人權條約,全球范圍內只有極少數國家未加入。公約的實施和推廣仍在繼續,以確保所有兒童都能享有其規定的權利。中國于1991年12月29日批準了《兒童權利公約》,并聲明將在符合其憲法和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履行公約義務。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各國批準和實施《兒童權利公約》表示歡迎,并強調了繼續努力以改善兒童生活的重要性。